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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外,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轉讓與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故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至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按餘存貨物之時價認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881901692號函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台北商務中心 合法借址登記 工商登記 wework 辦公室租借 專屬祕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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