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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2年2月11日至20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2年2月11日至112年2月20日。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前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2年2月2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2年2月21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2年3月22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2年3月23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另可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上線銀行(業者)進行查詢]自行輸入繳稅資訊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電子支付帳戶或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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