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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通商務新知】標購取得拍賣之房屋請記得申報契稅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而依法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者,亦應申報繳納契稅,申報起算日為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籲請納稅人留意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消息取自國稅局官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KjZP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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