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通商務新知】年度中房屋移轉,該年度房屋稅誰要繳?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114年期為114年2月28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
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消息取自國稅局官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qa9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