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通商務新知】114年期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2日
【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4月25日宣布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申報期限延長至114(今)年6月2日。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出租房屋適用非自住房屋稅率,在直轄市為3.2%至4.8%,如該房屋屬下列情形,並於今年6月2日以前申報者,本年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2.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3.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消息取自國稅局官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